[关键词]
[摘要]
历史上捷克和斯洛伐克形成较为普遍的小农土地所有制。20世纪90年代转轨后,通过土地证券赔偿,捷克和斯洛伐克把农地退还给集体化时的土地所有人或者继承人,集体农场和国营农场的净资产则以股份的形式私有化。私有化后私人农场并未形成主导地位,新型农业合作社成了农业经营组织的主要形式。在私有化过程中农业产量剧烈下降和波动,农业劳动生产率虽有较大幅度提高,却是以一部分农业劳动者的失业为代价的。捷克和斯洛伐克农地私有化对中国深化农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农地私有化不是政府或某些人的一厢情愿,农地私有化不是农业发展的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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