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选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典型国家:德国和英国,比较其在立法和司法中如何救济在法定形式上存在瑕疵的合同效力。德国的效力设计是在一个原则性的强制性条款之下,在实务中充分运用履行治愈规则和诚信原则进行个案的公平性校正。英美法则很宽松,法官往往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部分履行和禁反言原则进行衡量和判决。通过对比提出,德国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实际。因此,中国立法中应当重新构建履行治愈原则,司法中应谨慎运用诚实信用原则。
[Key word]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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