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自生效实施以来,其在立法和实施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和分歧:如查获时嫌疑人当场饮酒或逃脱的处理问题、危险驾驶罪的时效追诉问题及其是否适用累犯问题、能否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问题等。同时,在与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名的关系问题上,危险驾驶罪是独立的罪名。因此,应修改《刑法》中累犯的条款以及追诉期限,并将“毒驾”列为危险驾驶罪予以追究,以更好地体现出法律价值。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D915.3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