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诉讼欺诈的存在,不仅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且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对于诉讼欺诈的定性,尽管有学者认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或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应以其他犯罪论处,或者作无罪化处理,但是考虑到现行刑法罪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都无法全面保护诉讼欺诈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可以在妨害司法罪一章节中新增“诉讼欺诈罪”这一新罪名,以有效规制诉讼欺诈行为。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D915.1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