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国外刑法典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计算方法和适用方式值得学习和借鉴。《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罚金刑争议较多的以“销售金额”为标准的计算方法部分进行了调整,不再规定计算标准和罚金限额。无论是从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相互衔接的立场出发,未设置固定计算标准的立法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上删除了独立适用的内容,却大大限制了罚金刑本身的预防效果。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