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社区矫正的跨区域衔接是社区矫正规范创制初期应生的问题。社区矫正跨区域衔接的实践形态有三种:户籍地宽松型、功利式严格型和调控式宽严相济型,三种形态隐含着行政权力思维、计划经济思维和市场经济思维等三种社会治理思维。“批准+通知”的跨区域社区矫正衔接范式带来了外省籍人员不执行社区矫正的负面效应。建构社区矫正的跨区域制度,应采取透镜原理,围绕犯罪人矫正和社区安全的双重原则,建立“2+1”三地原则、双变更机制以及省市两级司法行政协调机制。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D924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