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信托法》的适用存在被合同法规范和合同性裁判思维取而代之的倾向。这一方面表现为人民法院否认涉案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信托关系而拒绝引用该法;另一方面表现为人民法院虽然适用该法作为处理信托纠纷的依据,但其适用要么后位于《合同法》,要么被合同法规范所同化。基于信托在我国是通过合同方式搭建起来的,且由于我国缺乏衡平法传统,需要承认信托的合同属性,将《信托法》往默认性规则的方向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放松对受托人信义义务的限制,允许委托人通过合同的方式降低受托人的信义义务。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DF438.2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