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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卷第6期
>2018(6):7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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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中的经营权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基于“三权分置”视阈
陈广华,孟庆贺
陈广华,孟庆贺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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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ion mechanism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management subject in the expropriation of agricultural land: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CHEN Guanghua, MENG Qinghe
CHEN Guanghua, MENG Qinghe
School of Law,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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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地征收
;
三权分置
;
土地经营权
;
权利用益物权
;
权益保护
[摘要]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但因其定性不明确、被征收主体资格缺失及民事权益保障缺乏等原因,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构建经营权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应将土地经营权界定为一项权利用益物权,将其纳入农地征收的客体范围,确立经营权主体在农地征收中的独立的被征收主体法律地位,并完善经营权主体权益诉讼与救济制度。
[Key word]
农地征收
;
三权分置
;
土地经营权
;
权利用益物权
;
权益保护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D922.3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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