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基于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范畴因理论上不明晰而导致适用实践失范,在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程序之特点,明确提出应以存在争议的重大事项、诉讼程序简易作为其确定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适用范畴的基准,并明确严格证明适用范畴为有争议的重要实体事项、有争议的重大程序性事实两类;自由证明适用范畴分为一般程序性事项、简易和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事实、非诉程序中的事项、决定和裁定事项、当事人达成的证据契约等六个类别。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D925.1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