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1-9.
摘要:
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中国农业经营组织体制创新的一个新亮点。基于此,本刊特邀国内权威专家张晓山、温铁军、苑鹏、黄祖辉教授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展开笔谈。张晓山教授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经营实力弱、承担风险能力差、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呈现异质性、多样性的特点。因此,政府政策的着力点是强化对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的监管,保障扶持资金最大可能地让广大普通农户受益;引导农民社员通过入股和扩股向农产品销售、加工和流通环节发展,逐渐获取更多的合作社资产所有权、控制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分享初级农产品进入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温铁军教授认为,当下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户分化、部门和资本“下乡”的格局下由强势主体“利益共谋”形成的,“大农吃小农”的合作社越来越多。只有向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转型,才能真正成为承接财政“普惠制”投入的主要载体。同时,业务范围涉及生产、加工、流通、金融、保险以及文化建设等众多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多样化的业务节约交易费用,并强化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功能;增强合作社自身的实力和吸引力,进而推动新型农民培育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苑鹏教授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和缺陷,应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联合社问题、政府与合作社关系等四个方面深刻反思和完善。立法目的应当突出合作社的农户目标导向,强调合作社作为维护广大农户生产经营者的经济权益、提升农户市场竞争力的组织载体,是农户自我互助、为农户所利用的组织属性;在坚持已有法律名称的前提下,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明确合作社联合社的法人地位视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将联合社的金融服务功能严格限定在中介服务和成员内部资金融通;增加政府监督的法律条款,重点监管获得财政扶持资金、金融优惠服务和税收优惠的合作社。黄祖辉教授认为,传统的“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存在交易成本高、公司与农户关系脆弱、产业链不对称等局限性。为此,应当“嵌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主体,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的新模式,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扩大公司(企业)和农户连接空间,形成“生产在户、服务在社”、“生产小规模、服务规模化”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形态和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