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4):73-78.
摘要:
基于受贿罪数额认定关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对其数额认定与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界定、受贿数额累计中的期限、财产性利益的计算等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辨析。“多次受贿”是自然意义上的“多次”;“未经处理”包括未经刑事处罚、党纪和政纪处分,还包括未经单位和组织开展的“清退”等方式的“处理”。多次受贿的受贿数额累计应以受贿行为认定为前提,并受追诉期限限制;为了便于把握多次受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连续状态”这一关键问题,连续状态认定的时限应与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一致为原则。财产性利益的计算基于“实际支付”的原则,尽可能突出重点,并针对“贿赂物”特殊属性和情节细化和明晰有关折算规则。